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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5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信息公示

添加时间:2024-05-09   浏览次数:54  

《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5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信息公示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2016年12月31日)等文件规定,地块权属人委托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5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前该报告已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结束。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5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5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位于孟村回族自治县中涨沙村村北,朝阳大街东侧,地块面积为40186.67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14892°,北纬38.044168°。

3、地块基本信息:该地块转征前用地类型为农用地,种植小麦、玉米,部分区域种植树苗,地块内无工业企业。本地块未来用地按照城镇规划,拟用于住宅用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5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认地块内土壤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的要求,根据地块及周边区域污染识别,合理布设土壤采样点位。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7个,在地块外东北侧农田布设土壤背景点1个,共采集土壤样品33件(包括4件平行样)。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位3个,在地块外东北侧农田布设地下水背景点1个,共采集地下水样品5件(包括1件平行样)。

采集的所有样品交由天津华勘检验测试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等标准,分析检测结果并撰写报告。

三、调查结论与建议

(1)根据土壤检测结果,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地块内所采集的土壤样品检测结果中各检出因子检测值均未超出相应筛选值。

因此,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5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地块内及周边未对本地块的土壤造成污染。

(2)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进行评价。

地块内所采集的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中,浊度(浑浊度)、pH值、氨氮、氟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铝、铜、硒、砷、耗氧量(以O₂计)、碘化物有检出且未超《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总硬度(以CaCO₃计)、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钠有检出且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总硬度(以CaCO₃计)、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钠的超标与原生地质条件有关,并且这些指标反应地下水化学性质的综合表征,对人体危害不大,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不存在地下水污染。

(3)综上所述,根据本次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在所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前提下,得出如下结论:

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5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未受到地块范围内及相邻地块生产活动的影响,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无需再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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